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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三章 重大经济事项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急需处理的重大经济事项,可以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次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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