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三章 重大经济事项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急需处理的重大经济事项,可以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次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