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二章 计划的初步审查、执行和调整监督第十三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就计划和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