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二章 计划的初步审查、执行和调整监督第十四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计划执行情况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建议,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对计划执行情况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并在三个月内将执行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