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计划执行情况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建议,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对计划执行情况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并在三个月内将执行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