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Chapter 2 计划的初步审查、执行和调整监督Article 13In force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就计划和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