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就计划和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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