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章 乡道村道特别规定第六十三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和实施乡道、村道的大修、中修养护工程计划,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