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经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村(寨),可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命名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乡(镇)、村(寨):(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艺术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手工工艺技术一脉相承;(二)居住相对集中,建筑风格独特,具有一定的规模,自然环境独特;(三)生产、生活习俗特点突出,保持较好,有研究价值和传承意义;(四)当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