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二章 登记和捐献第十二条有效登记机构在进行遗体捐献登记时,应当告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捐献:(一)捐献人患有有关法律规定必须特殊处理的传染性疾病的;(二)遗体毁损不能利用的;(三)失去移植条件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