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二章 登记和捐献第十三条有效自然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后,可以要求原登记机构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