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接受考核评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