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九条有效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县以上爱卫会可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乡(镇)、街道爱卫会和各部门、各单位爱国卫生组织可聘任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爱卫会发给监督证件和标志。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聘任条件由省爱卫会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