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爱国卫生监督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所管理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受爱卫会的委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了解;

(三)执行爱卫会及其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任务。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