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

县以上爱卫会可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乡(镇)、街道爱卫会和各部门、各单位爱国卫生组织可聘任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爱卫会发给监督证件和标志。

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聘任条件由省爱卫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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