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爱卫会日常事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爱国卫生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在所在地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各单位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健全、落实卫生制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