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全民社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中小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养成教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