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全民社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养成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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