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乡(镇)、村应当按照村镇建设规划整治环境,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