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基本的社会卫生规范:(一)不乱扔果皮纸屑和其他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物;(二)不随地吐痰、便溺;(三)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四)不作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