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开发旅游业,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