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旅游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