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二)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有关保密资料的;(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