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

(二)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有关保密资料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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