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抗拒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的;(二)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情况时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