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一)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福利费用;(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三)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