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二)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三)未编制工资支付表或者未依法保存工资支付表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