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用新的劳动者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实际新招用人数每人每月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