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

(二)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三)未编制工资支付表或者未依法保存工资支付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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