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基层工会发现本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