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合伙人先予支付;先予支付的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