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拒不改正的,不得招用新的劳动者。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