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基层工会发现本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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