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四条已修改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的提案人或者起草人,应当拟定起草进度、落实立法项目经费,按照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立法项目经费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