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正确设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防止部门利益法规化。涉及机构设置、职责划分、预算经费等内容的,应当经过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共识后作出规定,相关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法规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规范、准确、简明。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