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五条已修改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提案人和起草人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