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质量责任人及其责任。工程开工前应当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依法签订监理合同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并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