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质量责任人及其责任。工程开工前应当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依法签订监理合同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并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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