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年1月14日岫岩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自治县县城是指县城建成区所确定的范围。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公安、工商、交通、民政、卫生、水利、环保、畜牧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修复、改造或拆除。
禁止在建成区内新建棚厦。
(一)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平台、外走廊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擅自拉接、架设各类线路,张贴宣传品;
(三)从阳台、门窗向外泼洒污水或抛弃垃圾、杂物;
(四)在主要街路上摆祭品、烧纸、烧纸活、送灯;
(五)采摘观赏林木花果、践踏草坪、穿行绿篱、攀树、折枝、剥树皮,在树上刻画、钉挂物品、拴系牲畜;
(六)在临街和住宅小区内经营性屠宰禽畜,店前摆放畜头、畜皮;露天设炉灶加工食品、在非指定地点露天烧烤食品;
(七)在主要街路两侧人行道上,停放和行驶各种车辆、修车洗车、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占道经营;
(八)向河道倾倒垃圾、残土、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废弃物;
(九)破坏县城景观灯饰、市政设施和卫生设施;
(十)在居民区内利用音响设备超时、超标开展娱乐活动和高声叫卖;
(十一)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
禁止在城区内路面上直接搅拌沙浆、混凝土。
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践踏草坪,其主人应随时清理宠物粪便。
进入县城的畜力车应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污染路面。
厕所的粪便应排入贮(化)粪池,责任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清淘、清运,保持厕所清洁。
雪停二十四小时之内将主要街路责任区内冰雪清除到指定排放地点。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二)项、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三)(四)项、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五)项、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七)(八)(九)项、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处5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消除污染,并处以每车次
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每车次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清除分担的冰雪费用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