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在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平台、外走廊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擅自拉接、架设各类线路,张贴宣传品;
(三)从阳台、门窗向外泼洒污水或抛弃垃圾、杂物;
(四)在主要街路上摆祭品、烧纸、烧纸活、送灯;
(五)采摘观赏林木花果、践踏草坪、穿行绿篱、攀树、折枝、剥树皮,在树上刻画、钉挂物品、拴系牲畜;
(六)在临街和住宅小区内经营性屠宰禽畜,店前摆放畜头、畜皮;露天设炉灶加工食品、在非指定地点露天烧烤食品;
(七)在主要街路两侧人行道上,停放和行驶各种车辆、修车洗车、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占道经营;
(八)向河道倾倒垃圾、残土、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废弃物;
(九)破坏县城景观灯饰、市政设施和卫生设施;
(十)在居民区内利用音响设备超时、超标开展娱乐活动和高声叫卖;
(十一)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