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技术交易当事人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时,应当提交完整的技术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出具认定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同一项技术合同不得重复认定登记。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