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