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补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