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停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公安、建设、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