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停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公安、建设、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