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通过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