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