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公示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二)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三)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应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使用统一的税务票据;(四)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作为专用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