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公示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二)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三)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应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使用统一的税务票据;

(四)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作为专用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