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或者将停车泊位改作他用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个停车泊位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