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居住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绿地以及消防通道的情况下,可以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