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专用停车场按照下列规定管理:(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