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其管理者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显著位置标示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使用统一的税务票据。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