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停放车辆。在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缴纳停车服务费。停车场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服务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